朝花夕拾 发表于 2020-4-24 12:11:57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8年5月11日

朝花夕拾 发表于 2020-4-24 12:11:58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优化进口租赁飞机的税收征管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18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停止对进口租赁飞机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事宜,统一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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