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2-2-25 17:15:34

哪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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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哪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第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的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02
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数据无法修改,请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条仅适用于2021年度。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因此,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第4季度或10-12月预缴申报时不再追补享受该政策,但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03
企业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是否需要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需要。公司作为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应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
04
企业支付自然人运费,是否需要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不需要。自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后,企业支付个人运费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应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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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河子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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