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咨询】12366近期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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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提示失败:“家庭成员信息已失效。如需办理,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前往办税大厅采集。”应如何处理?
答:已失效(去世)的人员身份信息不可自行采集,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处理,办税服务厅在专项附加扣除采集模块采集家庭成员信息以及专项附加信息后,个税系统中点击下载更新即可。
二、员工已采集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是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正常工资薪金所得里没有显示扣除金额,如何处理?
答:工资数据采集无误后,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若专项附加扣除的累计数还是不正确或不显示,您查看“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界面,检查扣除信息。
(1)没有专项附加信息:点击“下载更新”,更新后仍无信息,需要员工登录个税APP,采集或修改(提交方式需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选择单位进行提交)后重新提交,再返回个税系统更新或者由扣缴单位协助采集;
(2)有专项附加信息:打开员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看“扣除有效期起”和“扣除有效期止”;同时检查“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员工信息,需正确填写“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在职人员不需要填写“离职日期”。
以上信息修改正确之后,需进入报表填写界面,重新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
三、我公司代扣代缴员工1月所属期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为什么个别员工未能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
答:需要同时满足条件才可以从1月起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减除费用。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四、企业发生的零星支出没有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五、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六、分割单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七、企业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能否以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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