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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9 10:00:42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6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2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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