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0问 | 第21问 老人去世前有多份遗嘱(包括公证遗嘱),但这些遗嘱内容存在冲突,以哪一份遗嘱为准呢?
http://file.tax100.com/o/202202/17/863_1645030504570.png?width=59&size=2258为抓好民法典的宣传实施工作,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即日起,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和贵州朗智(长顺)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团队,结合《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新规定,精选与群众日常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按照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合同、人格权,总则及侵权6个板块精心编写了《民法典100问100答》并制作成电子书,积极进行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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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智律师有话说
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之规定,遗嘱人生前定的多份遗嘱有冲突的,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现在《民法典》生效后,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直接以遗嘱人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由此可见,遗嘱所注明的年月日对于认定遗嘱的效力非常关键。
特别提示:在遗嘱写好以后,一定要在遗嘱的落款处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防将来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该时间推断出哪份遗嘱是最后订立的,进而以该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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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黔微普法
编发 | 毕节税务
2022年第32期,总13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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