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或社交app推广的红包,总额很大,又不能取得合规发票,请问有相应税前扣除的规定吗?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东审财税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平台或社交app推广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支付凭证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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