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荐读】发票管理搞不定?快来系统地学习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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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荐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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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之计在于春,新的一年又有哪些税收知识需要“加个关注”呢?不妨趁着春节宅家期间的闲暇时光,跟着申税小微一起走进“新春荐读”。
今天的“新春荐读”,财务朋友们可不要错过,想要搞定发票,做好发票管理?今天我们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快利用春节在家时光好好充下电吧!
01
荐读理由
与发票管理相关的规定有很多,但是各项规定的来源都源自于基础性文件,即今天推荐大家学习的发票管理最基础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02
推荐学习内容
发票是什么?
请翻到《办法》第一章第3条。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目前发票类型包括: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道路、桥、闸通行费、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
如何领用发票?
请翻到《办法》第三章第15条。
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票。
如何开具发票?
请翻到《办法》第四章第19条和第22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怎么办?
请翻到《实施细则》第四章第27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关于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额外提醒: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及成品油发票、机动车类专用发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作废。
03
【拓展学习】
纳税人如需开具红字发票,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进行处理。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来源:上海税务
编发:奉贤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奉贤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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