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8 11:36:0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企[1999]35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35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359号
全文有效
1999-07-0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供销社系统1998年以前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22902.02万元(各区、县供销社社员股金情况附后),在2000年底前,其股息相当于当年银行存款利率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北京市供销社系统社员股金情况统计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金额 朝阳区供销社 1316 海淀区供销社 4031.12 丰台区供销社 1023 石景山区供销社 29 大兴县供销社 293.9 门头沟区供销社 249.5 通县区大百集团 2189 顺义区供销社 3500 怀柔县供销社 1901.8 顺义区供销社 318 京北大世界(怀柔县) 2581 平谷县供销社 205 昌平县供销社 26.8 延庆县供销社 89.1 密云县供销社 5052.8 房山区供销社 96 合计 22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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