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8 11:35:37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财税字[1997]4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4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4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7月29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5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融保险企业及其他有金融保险业务的单位,在本文件下发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继续接受所在地地方税务机构的征收管理同时,向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对逾期不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5号文件中提出的逾期贷款问题,应分别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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