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8 11:34: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营[1996]38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38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386号
全文有效
1999-09-0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039号)转发给你们,文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指的是: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向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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