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4]2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沪国税流26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33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33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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