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4]32号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目填报口径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目填报口径的通知沪国税稽32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用)的通知》(国税发11号)的有关规定,按月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并于每月月底前完成税务端的审核及审核结果的反馈工作,以保持纳税申报所属期与免抵退税申报所属期一致,从而确保企业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的计算正确。
三、对由于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等原因造成应补交退税款的,生产企业应在“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作红字反映。
四、原市局《关于推广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沪国税进28号)的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规定内容为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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