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8 11:29:5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1999]1824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824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824号
全文有效
1999-12-22
各区县财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适用本政策规定的单位,必须是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卫生局共同确定的单位。第一批单位有: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宣武区献血办公室、朝阳区献血办公室、丰台区献血办公室、房山区献血办公室、通州区献血办公室(通州区中心血站)、平谷县献血办公室(平谷县血站)、密云县献血办公室(密云县血站)、延庆县献血办公室(延庆县血站)。
上述单位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64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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