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企[2000]17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170号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京地税企170号
全文失效
2000-04-1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38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工作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劳务派遣组织享受劳服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按市局与原市劳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46号)中的规定程序办理劳服企业资格认证,取得资格认证书后,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享受劳服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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