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营[2000]17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17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营17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1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京财税276号)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514号),现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按照京财税276号规定精神,对京地税营514号第一条“对娱乐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暂限于除游艺外的其他列举娱乐项目。”改为,对娱乐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暂限于除仅供少年儿童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外的其他列举娱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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