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接触、网上办——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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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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