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8 11:15: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计[2000]44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预提所得税入库级次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预提所得税入库级次的通知
京国税计44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预提所得税入库级次的通知
京国税计44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8月24日
市局1998年7月下发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52号文第一条中“6、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权限调整后,税款程序入库级次仍按现行规定缴入市库”,现更正为“6、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权限调整后,税款入库级次应按规定缴入中央库和地方库。”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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