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2000〕16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6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66号
全文有效
2000-10-1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工作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00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正式投产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在办理正式批复后,应重点做好减免税企业的后期管理,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不能满足有关文件规定标准的,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以本季度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在做季度申报时,应将弥补亏损的具体情况在目前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的有关“备注”栏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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