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1]第1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第1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第18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5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第1037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铁路货运发票中注明的“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应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依现行运费抵扣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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