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8 11:07:0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8]3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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