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8 11:04:2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8]60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6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7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废止 财税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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