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营[2001]19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0号
全文有效
2001-03-2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转发给你们。
“其他单位”系指,除各地电视转播台以外的其他合法电视转播单位。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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