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百政策君 发表于 2022-1-19 10:01:49

《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印发


《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印发


    财会〔2021〕3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我部修订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 政 部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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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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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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