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8 11:01:5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1]10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10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109号
全文有效
2001.05.1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转发给你们,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在我市试点地区内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必须按规定上缴相关部门,对提而不缴的,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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