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8 11:00:57

浙地税函发[1994]4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收取管理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收取管理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发[1994]40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发[1994]40号
【发文日期】 1994-11-17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泰顺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泰税政[1994]106号请示悉。对你县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凡参与施工的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不参与施工的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则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特此批复。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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