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发[1994]4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收取管理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收取管理费征税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发[1994]40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发[1994]40号
【发文日期】 1994-11-17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泰顺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泰税政[1994]106号请示悉。对你县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凡参与施工的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不参与施工的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则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特此批复。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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