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8 11:00:18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5〕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出口退(免)税权限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出口退(免)税权限的批复
税总函〔2015〕438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继续保留原有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模式的请示》(琼国税发〔2015〕1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继续按现行模式审批出口退(免)税,即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由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其他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由你局负责审批。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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