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9]5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国税流5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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