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2-1-17 13:55:06

出售已购公房减免(退)税相关政策规定,请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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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退)税条件: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其中,纳税人(购房人)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必须相同或产权人是夫妻或具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其中,购房人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人不一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买卖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还必须加盖“已过户”字样印章后方能视为已出售。
减免(退)税计算方式: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例如,若出售公房总价300万,新购置商品房总价500万,则购房人只需按照差价200万来缴纳契税,300万的部分如已缴纳可按照退税要求申请退税。
请特别注意保存好以下资料:
1.出售公房的发票原件(第一联)和加盖已过户章的公房出售合同原件
2.已出售公房房本复印件
其中:已出售公房合同签订日期和新购房屋合同签订日期需在一年以内(以合同打印日期为准)
相关政策文件:
1.《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
2.《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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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顺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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