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货[2009]2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国税货2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4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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