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财税政23号 浙地税一[1995]64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5]财税政23号 浙地税一[1995]64号
【发布文号】 [1995]财税政23号 浙地税一[1995]64号
【发文日期】 1995-09-26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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