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1〕24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4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48号
全文有效
2001-09-2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以下简称财税[2001]11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及时对本辖区内的保险企业进行清理,对保险企业从事的保险业务(包括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凡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名单(现行有关免税文件文号附后)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各保险企业应单独核算免税保费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财税[2001]118号通知所附保险企业的免税险种,自其取得第一笔保费收入之日起已缴纳的营业税,可进行税款冲减和退税。为简化操作,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同意,对上述已缴纳的营业税(缴入中央金库部分),可直接办理退税。
四、各局应对有关保险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情况认真进行核实,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并将此次退税的情况填报《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退税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局自印),于2001年11月2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
1.现行有关免税文件文号(略)
2.《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退税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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