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8 10:53:15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0〕10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0〕10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19号)有关精神,上海期货交易所将试点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现将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的期货实物交割。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三、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44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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