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1]55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税函55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国税函559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1月27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事项的补充通知》(国税函651号)精神,对纳税人缴退原购发票而退还发票工本费的,税务机关可在收取的工本费现金收入中直接退还。
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工本费时,应使用《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发票退费专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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