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月览】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及征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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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申报期限至1月19日
以下新政
自2021年1月1日起
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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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下载1月新政全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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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政策要点
《公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1〕113号
政策要点
《通知》规定:1.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政策要点
《通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
政策要点
《通知》明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版)》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自2022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予以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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