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1〕57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57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579号
全文有效
2001-12-0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农村信用联合社各基层社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对职工工资和奖金分别管理。对据实列支奖金的额度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在2001年“汇算清缴报告”中具体说明。对超过比例列支奖金金额不能在费用中列支,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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