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8 10:51:0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1〕58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58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586号
全文有效
2001-12-10
海淀、西城、丰台、房山、平谷、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国税二[1999]19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管理费的使用和所属在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费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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