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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1日】转让定价中的税务举证

转让定价中的税务举证
作者:梁红星作者单位: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来源:北京税务 2001年第7期
举证,即提供证据,是转移定价税务检查中很关键的一个步骤。如何提供最有力的材料,以证明其制定的转移价格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是纳税人关联公司和税务机关各方所共同关心的焦点。
举证的责任通常会受到相关法律仲裁规定的制约。在大多数法律判例中,都由税务机关承担举证义务。因此,纳税人无需证明其转移价格的合理性,除非税务机关初步判定其转移价格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尽管税务机关承担提供证明的义务,但它仍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举证资料。因为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税务机关将很难作出正确的判定。
由于举证责任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纳税人在制定转移价格时,就必须考虑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而使转移定价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和纳税人共同努力,在举证问题上达成一致。
一、举证资料的原则1.合理性原则:纳税人在确定其转上定价是否符合纳税要求时,首先要考虑合理性原则。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编制相应的资料。比如。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是根据以前年度数据确定的,则必须提供以前年度资料;但如果涉及的交易时间较早,已超出一般国内法对同类资料规定的合理保留时间,则纳税人不必保留。
2.成本效益原则:纳税人在提供转移定价证据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即提供资料所取得的效益不能小于准备资料的成本。例如,纳税人拥有大量的海外关联公司,但并非控股或是有其他紧密的联系。在提供举证资料时,纳税人很难取得其海外关联公司的详细资料或取得资料的成本很高。因此,税务机关也应权衡所需资料的重要程度与因准备或获得这些资料可能给纳税人带来的成本和负担。提供举证资料,不应给纳税人造成过重的负担或成本费用。
3.必要性原则:税务机关应仅就一些判定转让定价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所需的关键性资料而要求纳税人提供,并且它们不会给纳税人造成过重的负担或成本费用。对于超出合理评价转让定价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资料和涉及交易活动时间较早的资料,不应要求纳税人提供。
4.可行性原则:税务机关在要求纳税人提供举证资料时,应考虑纳税人获得某种资料信息的可能程度。税务机关不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不拥有或无法支配的资料,或不可能提供的资料。
5.保密性原则:税务机关应当非常谨慎,以确保不会将商业秘密、科学秘密及其他保密数据泄漏出去。在收集信息时,税务机关只能将依据法律程序和判定的能够对外公布的内容公诸于众。
二、举证资料的程序由于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举证,而且税务机关最关心的就是纳税人能否在接受检查时提供必要的资料,所以纳税人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对制定转让价格的依据、相关因素及所选择的定价方法作出相应记录。但是,纳税人不必在制定价格或申报纳税的同时就向税务机关提交这些资料,而是在税务机关初步认定纳税人转让定价不合理的情况下提交这些材料。
三、举证资料的具体内容1.正常交易原则下转移定价分析所需的大致内容包括;关联企业的情况介绍、业务的性质、交易的性质条款、交易的经济情况、交易中所涉及到的各项资产、关联企业间的业务流程、交易发生时的经济情况等。
2.在分析具体的转移价格案例中,参与受控交易的各个关联企业信息都是有用的,如:1)业务概况;2)组织结构图;3)跨国企业集团产权关系;4)最近几年内的销售额及进行交易的经营成果;5)纳税人与外国关联企业的交易程度,如存货销售、提供劳务、有形资产租用、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移及贷款利息等。
3.关于定价的有关信息包括∶定价策略和些影响纳税人和整个跨国集团定价政策的具体因素。
4.一些影响定价的特殊因素,例如影响正常交易价格的关于抵消贸易的一些具体情况。它们有助于说明转移定价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的合理性。
5.一些影响纳税人定价的总的工业和商业环境及预测变化,如同行业的竞争程度、市场规模、法律规范、技术发展、外汇市场的行情等。
6.有关资产和风险的资料,如成本、价格的变动风险,研究开发失败的风险,外汇、利率的变动风险,生产能力的风险等。
7.财务信息对于比较关联企业间利润具有重要的作用,以此可以对跨国公司间转移定价作出分析。
综上所述,举证需要根据不同的原则并考虑各转移定价的不同因素和特征。本文不可能概括出所有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举证的详细要求。但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本着合作的态度,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顺利完成举证的过程。
编辑/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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