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2-1-9 00:11:04

【邕●通知】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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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税务1236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
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桂财综〔202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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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北海、防城港、钦州三市及所辖(县、市、区)海洋局:
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精神,为确保我区相关非税收入划转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及由海洋部门负责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自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业务交接
(一)全区各级财政、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梳理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现有政策文件,近三年征收明细清册,目前应征和欠费明细清册等基础资料,与同级税务部门做好征管资料交接和欠费金额确定和传递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高效、有序衔接。
(二)交接时间要求:2021年12月25日前完成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征收明细数据和历史欠费明细数据的交接工作;2022年1月20日前完成2021年征收明细数据交接工作。
三、征缴管理
(一)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海洋部门确定的费源信息负责征收入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二)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海洋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具体征缴流程附后。按照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现行规定的预算级次将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征收时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三)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自然资源、海洋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和海洋部门申请办理,经自然资源、海洋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退库。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四)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海洋等部门要加强对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征收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于执收单位违反规定拖欠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收入、已收缴的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违规开设过渡户核算收入、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收入等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五)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会同财政、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持续优化缴费流程,提高便利化程度。要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征收优势,持续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六)除财综〔2021〕19号文件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自然资源、海洋部门要及时将四项政府非税收入费源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及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交换给财政、自然资源、海洋部门。税务部门要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交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四、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配合相关退库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资料交接、应缴费额审核确认以及相关退库工作。
(三)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退库、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
(四)人民银行按照国家金库条例等相关规定,组织相关账务核算工作,与财政、税务部门定期对账,配合相关退库工作。
(五)海洋部门负责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资料交接、应缴费额审核确认以及相关退库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各级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责。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和共管共治机制,解决好划转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形成划转改革合力,不断提升非税收入征缴质效。
(三)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合理安排,同步开展宣传解释、培训辅导、组织征收等工作,做好风险防控和舆情处置,确保划转工作衔接到位,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21年9月30日
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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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政策问答
Q1:征收范围是什么?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收入等;
(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三)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Q2:征收对象是什么?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产所有人。包括企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
Q3:征收标准是什么?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计费方法,土地出让金为总成交价款;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计费方法,以议定的成交价格为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土地使用权的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三)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的计费方法,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应缴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40%*占地面积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征收土地出让金的计费方法,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区域基准地价*10%*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修正系数*总楼层修正系数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征收土地出让金的计费方法,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六)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按土地级别楼面基准值系数修正法计算收取。
应交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级别基准值×用途修正率×楼层修正率×临街类型修正率
Q4:缴纳期限是什么?
(一)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广西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
(二)国有划拨土地出租收益金按年计收,缴纳期限按照合同规定。
Q5: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摘自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Q6:利息的相关规定?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摘自国土资发〔2008〕8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Q7:有哪些优惠政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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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政策问答
Q1:征收对象分别是什么?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探矿权使用费:申请并获得矿产资源探矿权的探矿权人,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三)采矿权使用费:申请并获得矿产资源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Q2:计费依据及标准是什么?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二)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年500元/平方公里;
(三)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逐年缴纳,1000元/平方公里;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无偿占有国有探矿权和无偿取得采矿权及协议出让矿权的,按评估价格收取;招拍挂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Q3:申报期限是什么?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在办理勘察、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出让收益低于300万、采矿权出让收益低于1000万的,应一次性征收;高于规定额度的可一次性缴纳,也可申请分期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在取得勘察/采矿许可证前,首次缴款比例不低于出让收益的20%,且探矿权出让收益不低于300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低于1000万元;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
Q4: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摘自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二)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
1.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2.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摘自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三)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
1.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2.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摘自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Q5:滞纳金相关规定?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其中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本金)。(摘自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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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金政策问答
Q1:征收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Q2:计费公式是什么?
(一)申请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
应缴海域使用金=每公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价格×用海面积
(二)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海域使用权
应缴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工作经费
Q3:征收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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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使用海域不足1年的征收标准?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Q5:申报期限是什么?
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
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摘自财综〔2007〕10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Q6: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
1.军事用海;
2.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3.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4.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二)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1.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应缴金额的30%;
2.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应缴金额的20%;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一律不予减免海域使用金;国家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污水达标排放用海不予减免海域使用金;
3.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综〔2006〕第 24 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1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对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半征收,并免收10米等深线外的深海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的海域使用金仅指海域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中按征收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即成交价款中的招拍挂前期工作费用、海域出让后的使用状况监视监测费,以及溢价部分不在减免范围内。(摘自桂财综〔2018〕2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Q7:滞纳金的相关规定?
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一律按照其滞纳日期及滞纳金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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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政策问答
Q1:征收对象是什么?
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按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Q2:计费公式是什么?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
计算公式如下: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Q3:征收标准是什么?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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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优惠政策有哪些?
下列用岛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一)国防用岛;
(二)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
(三)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
(四)防灾减灾用岛;
(五)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
(六)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
(以上摘自《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
Q5:分次缴纳的相关规定?
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额度超过1亿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用岛的海洋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3年时间内分次缴纳。
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首次缴纳额度不得低于总额度的50%。
(以上摘自财综〔2010〕44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Q6:滞纳金的相关规定?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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