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8 10:47:49

浙地税一[1999]2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9]28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一[1999]28号
【发文日期】 1999-04-1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收营业税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一[1998]12号文件执行。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浙地税一[1999]2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