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2-1-7 05:10:42

1月征期办税我帮您

尊敬的纳税人:

2022年1月纳税申报期为1月1日至19日,为节约您的办税时间,提高报税效率,黑龙江省税务局为您提供本月份施行的税收政策、实务和其他需要您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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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知道的1月新政策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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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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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明确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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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明确延长以下政策期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注: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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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明确延长以下政策期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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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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