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题】货物劳务税篇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货物劳务税篇
1.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电子专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3.一般纳税人还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不可以,该政策截止日期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的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的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上执行期限均指税款所属期。
5.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 常德税务 ·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关注,
获取更多涉税咨询
http://file.tax100.com/o/202201/07/248_1641502205834.jpg?width=258&size=17590
来源 编辑 设计|常德税务
http://file.tax100.com/o/202201/07/124_1641502206212.gif?width=240&size=221981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