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8 10:43: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2]9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9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97号
全文有效
2002年4月11日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为了对我市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税负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市局制定了相应的税源监控制度,但此项工作一直建立在手工操作的基础上,其时效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始终得不到有效保证,现市局已实现利用计算机将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季度纳税申报有关指标转换为由税收监控系统提取生成。因此,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增值税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做如下调整:
一、统计方式的调整
此次对税源企业监控的数据全部来自于监控系统中纳税人每期的申报数据,由过去的手工填报数据改为每月由税收监控系统自动提取生成《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分析表》(以下简称《监控表》表式附后)。
二、税源监控企业范围
此次对税源企业的监控范围由以往各局选定的重点税源企业改为凡在各局认定并申报纳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科源监控范围。
三、操作流程
(一)各局信息中心应于每月征期过后(遇节假日顺延)14日前及时将djkyk、djzxk、djgck、sb01、sbzz、sbflzl等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数据(含涉外企业数据)转入税收监控系统,(海淀、东城应提前做好数据转移,保证数据统计口径一致)并通知各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打印《监控表》。
(二)各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接到信息中心通知后于每月16日前结合纳税评估等项工作做好监控表的数据审核及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各局信息中心进行检验、调整。
(三)各局信息中心应于20日前将审核无误后的数据通过税收监控系统上传至市局信息中心。
四、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局按此规定于4月份试运行一个月,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五、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62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1.《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分析表》(表一)-按分局(略)
2.《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分析表》(表二)-分行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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