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0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单位和个人通过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销售机动车办理增值税退税事宜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单位和个人通过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销售机动车办理增值税退税事宜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单位和个人通过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销售机动车办理增值税退税事宜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全文有效
2002年6月6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我市凡在2002年1月1日后,通过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销售旧机动车并已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请于2002年12月25日前按以下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一、办理退税的对象
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销售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因此增值税的退税对象也是销售旧车的单位和个人,对买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予退税。
二、办理退税的时间
为避免纳税人因办理退税过于集中,造成等候时间过长,特将办理退税时间安排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02年6月10日至7月31日,办理纳税人在2002年1月1日至1月31日(以《增值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下同)销售旧机动车的退税事宜;
(二)第二阶段:2002年8月1日至8月31日,办理纳税人在2002年2月1日至2月28日销售旧机动车的退税事宜;
(三)第三阶段:2002年9月1日至9月30日,办理纳税人在2002年3月1日至3月31日销售旧机动车的退税事宜;
(四)第四阶段:2002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办理纳税人在2002年4月1日至4月30日销售旧机动车的退税事宜;
(五)第五阶段:2002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办理纳税人在2002年1月1日至4月30日销售旧机动车因故未在以上四个阶段办理的退税事宜。
每日办理退税的时间为:上午8:30 ~11:30,下午1:00~4:30。
以上办理退税的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三、办理退税的地点
凡通过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销售旧机动车并申请办理退税的单位和个人,须到原代征单位(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退税手续,即:
(一)在“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销售旧机动车并缴纳增值税的,应到丰台区右安门外菜户营南路的“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办理;
(二)在“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园区有限公司”销售旧机动车并缴纳增值税的,应到石景山区古城西路的“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园区有限公司”办理。
四、办理退税的相关资料
鉴于直接退还纳税人现金存在着现金流量大、不安全等因素,对纳税人应退税款采取通过工商银行直接划拨到纳税人指定帐户的方法。
(一)申请办理退税的售车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2、售车单位开具的旧机动车销售凭证的复印件;
3、售车单位开户银行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4、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
(二)申请办理退税的售车个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原件;
2、售车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口本原件(因特殊原因售车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但应同时提供售车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口本原件);
3、为确保税款能够及时退还给售车人本人,应提供售车人本人的北京市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售车人本人无此存折的,须先到本市任一工商银行储蓄所办理此存折后,再办理退税手续。
(三)凡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售车单位和个人,一律不予办理退税手续。
为了方便纳税人查询旧机动车退税事宜,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www.bjsat.gov.cn)将发布本公告,欢迎纳税人登录查询。同时有关单位开通以下热线电话,欢迎纳税人咨询:
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6328.0728
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6381 1923
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园区有限公司 8892 6283
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8892 6276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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