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2-1-5 13:30:46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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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
修复范围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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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1月1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1号),进一步扩大了纳税信用修复的范围。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关系着企业获得税收服务的多少。良好的纳税信用,为企业在税收管理、出口退税、融资授信等诸多领域带来优先和便利。为了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从2020年开始,税务部门推出纳税信用修复机制。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1号)已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此次发布的公告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那么本次公告新增了哪些情形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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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2
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
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
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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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上述《公告》第一条所列五种情形的企业,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
上述新政策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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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身处的这个信用社会里,纳税信用就是企业的真金白银,信用修复范围的扩大,更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浓厚氛围。不但对守信的企业有激励作用,对失信企业也深具警示意义,有利于鼓励失信企业主动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及提升纳税遵从,在构建诚信社会、营造守信氛围方面具有普遍的示范意义。

来源:常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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