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http://file.tax100.com/o/202201/05/655_1641352506391.jpg?width=741&size=15189关于潜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财政部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相关征管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1〕56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市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全部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由缴纳义务人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申报缴费。按照规定向竞得人收取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由竞得人严格规定期限和流程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缴纳义务人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原执收(监缴)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做好欠费金额确认、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等工作。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缴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四、税务部门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并纳入税务部门现行税费征收、缴库、统计、核算管理。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六、除本公告规定外,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下发划拨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同时传递《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湖北省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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