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8 10:40:4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履行报批手续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履行报批手续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履行报批手续的补充通知
全文有效
2002年7月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87号)的文件精神,我分局结合所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下发《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履行的报批手续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外分管二第393号)。现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限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可于实际发生时向我分局报送书面申请,以便我局及时到企业进行现场监盘监销工作,及时核对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所发生的财产损失情况进行日常审核;坏帐损失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我分局报送书面申请。我分局将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企业全年报送的财产损失情况及金额进行一次性批复。
二、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应报送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应报送书面申请及《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一式三份),在书面申请中,除注明损失类型、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限等内容外,还应包括:损失原因说明、保险理赔或其他赔付情况、董事会(厂务会)的处理意见等。
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应区别不同情况附送:
(一)、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要求 企业报送以下资料
1、 因盘亏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应附送清查盘点报告、财产清单(注明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存货帐面价值);涉及进项税转出处理的应提供有关帐务凭证。
2、 因毁损、霉变、自然淘汰、自然灾害等原因形成的固定资产存货损失,应由企业出具独立于企业之外的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报告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原始记录、销毁处理照片等相关证明资料。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现象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出具有关职能主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气象报告或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等。对已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存货报废、毁损应提供评估报告。
3、 因变卖或中途转让固定资产、存货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转让合同或协议、发票或资产评估报告。对各项存货由于过期、陈旧、残次、残次、呆滞等原因而需要降价处理的,即销售行为实现损失产生时,可按实际发生的损失申请,如在年度决算时尚未处理的,不能列为当年损失。
(二)坏帐损失应报送的资料
1、对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件,县以上工商部门出具的债务人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法院出具的破产终结裁决书,裁决书中应注明债权人名单或债权人金额等的确认文书或清算小组出具的财产评估报告、清算、分配报告。
2、对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的应出具公安、保险、民政部门出具债务人死亡证明或债务人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或法院宣告债务人失踪、死亡证明文件。
3、 对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形成的坏帐损失,应分以下情况进行审理;
(1) 在中国境内发生,虽经司法机关判决但仍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形成的坏帐损失,应出具坏帐损失清单、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件(且文件中应有载明债权人金额)、还应提供相应的催收记录文件;
(2) 在中国境内发生,但未经司法机关判决,逾期已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形成的坏帐损失,应出具坏帐损失清单、催收记录文件(要款次数、时间及对方单位的回执)、如因逾期较长资料提供有困难的应出具中介的法律证明文件、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发出商品及提供劳务的证明等复印件;
(3) 凡境外发生的应附送企业应收帐款催收函电、驻外使馆机构确认意见或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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