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2-1-5 10:00:0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发文日期】 2021-12-22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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