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2-1-5 05:45:08

双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 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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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享受条件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9 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 理局令 2003 年第 2 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24 个月),即 2015 年10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 2 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 2 年。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 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 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 配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相关规定执行。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1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来源: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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