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
http://file.tax100.com/o/202201/04/788_1641277821938.gif?width=856&size=7196919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22日
http://file.tax100.com/o/202201/04/764_1641277822334.png?width=640&size=49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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