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2〕27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278号
税乎网注——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278号
全文失效
2002-10-2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形成的差价损失,凭交割单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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